离婚时父母将房赠给女儿,女儿成年后却将父母告上法庭!_小米

时间:2020-04-13 12:01来源:搜狐网作者:[db: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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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婚时父母将房赠给女儿,女儿成年后却将父母告上法庭!

眼下,疫情高峰渐渐褪去,大部分行业已复产复工。生机重现,很多人嚷嚷着要“报复性消费”。

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第一个报复性反弹的,竟然是离婚。

“达州婚姻登记处复工近百对预约离婚。”

“西安婚姻登记处离婚预约爆满。”

……

一个个与离婚有关的热搜出现,疫情就像一面婚姻的照妖镜,让一段段感情亮起了红灯。但离婚不是儿戏,无论是双方的家庭还是共有的财产,都需要有合理的安排,否则就会像下面这对丽江的夫妇一样,扯也扯不清。

夫妻离婚时,将名下共有房产赠予14岁女儿

2009年,小米(化名)的父母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双方共有房一套公寓住宅归女儿小米所有。离婚后,14岁的小米被判给父亲抚养。

如今,10多年过去了,当年的小女孩也早已成年,但其父母却还未履行该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她。在请求无效的情况下,小米一纸诉状将父母告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离婚协议书》,将房屋过户至她名下。

庭审过程中,小米的父亲表示,《离婚协议书》并非他真实意愿,他其实是想将该房屋归他自己所有、居住、使用,故不同意小米之诉请。

其母亲则称《离婚协议书》是她与前夫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女儿的诉请,愿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被告一、被告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赠与房产已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真实合法!

就此情况,读本君咨询了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律师认为,本案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女儿小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予行为。

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予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予房产的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该赠予行为真实合法,父母应当按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小米父亲所谓的“非真实意愿”在法律面前败下阵来,但读本君和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要再次提醒大家,离婚前的财产分配,一定要三思且谨慎,不要天真地以为协议签下后还会有空子可钻。

时光荏苒,生命短暂。这场疫情,让一些人再也见不到心爱的人,让我们懂得了活着,比什么都好。所以,别把时间浪费在无谓的争吵和责备上。一日夫妻百日恩,哪怕真到了要分开的地步,也在合理处置了共有财产后和平分手,不彼此伤害,也别伤害到自己的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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