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67岁产妇在超生罚款面前“开个绿灯”

时间:2019-11-04 17:06来源:网络作者:admin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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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枣庄六旬产女的黄维平、田新菊夫妇或将面临超生罚款。8天前,67岁的田新菊在枣庄当地医院诞下一名5斤重的女婴,而她的另两个子女早已成年。黄维平告诉记者,有人跟他说了可能会被罚款的事,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官方机构或工作人员明确通知他将被罚款。11月1日,社区的工作人员曾联系过他,但没说超生罚款,而是建议他把户口从原住址迁移到现在的实际居住地,以保持户口和住址一致。(11月3日《新京报》)

  眼下,67岁产妇产下女婴的新闻,早已超出事件的本身。“67岁”“自然受孕”以及“女儿不同意”,这些带有敏感性字眼,成为各路媒体争先恐后报道的娱乐花絮。如今随着报道的深入,这两位老人将面临超生罚款,又浮现在公众的面前。

  至于当事人黄维平所称的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的年龄上限(49岁),就不受计生政策约束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国家层面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包括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年龄做出任何界定,显然,高龄并不是免除罚款的硬性条件。

     至于对这起“特殊超生”到底有没有“法外开恩”的条款,根据最新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但具有以下六种特殊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纵观这条法律条款,只有最后一条可能适用于黄维平夫妇,但需要省级行政职能部门,也就是来山东省卫健委来认定“其他情形”,最终做出裁定。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条款: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明确了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而两位老人明显是超过60岁的老年人,基本生活靠养老金,这意味着,处罚对象已经明显不具备生产能力,也就是日常生活自给能力。

  所以,当地卫健委完全可以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黄维平夫妇认定为“其他情形”,开个“绿灯”,免于经济处罚,这不仅能体现现行法律的“人情味”与人性化,也能让这两位老人心情愉快地扶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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